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废止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6日 教基[2002]1号)


  近几年来,各地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健康进行。现就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基础教育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
  二、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