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婚前保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
《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