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外经贸资字[20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
  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