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
 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现将《关一呼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进行检查和规范。

附: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在筹集支农资金、改善支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聘用人员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且分布不合理,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信用代办站设立条件。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农村信用代办站适应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和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支农服务的有效形式。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考虑,农村信用代办站这一支农服务形式不仅现在需要,而且今后将会长期存在。但是,要严格管理,规范设立的条件和要求。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方便农民、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严格审查,在需要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当地没有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距离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远的自然村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立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代办站地址应选择在农户较为集中、安全条件较好的地点,可利用村委会的房屋,也可设在代办员的家中。每个代办站配备代办员1至2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