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不当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四)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五)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负的责任;
(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文件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七)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按其所在部门的职责,审计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的情况;对其所在部门出现的工作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确认其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对行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主要审计其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财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重大资金财产损失和经济案件,确认其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内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以下分工:
(一)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由上级行审计;
(二)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由所在行审计;
(三)行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由管辖行审计。必要时,管辖行可授权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分支行审计;
(四)其他需要离任审计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本制度进行。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及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离任前由人事部门向行长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行长批准后由内审部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通知。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