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
(1999年6月15日 银发[1999]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1997年5月总行印发的《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要业务部门是指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 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正、副行长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