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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
 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金改[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精神,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为做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增设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增设范围
  按照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原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下列分支机构: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立营业部。
  (二)地、市(含计划单列市)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其中地、市同在一地的只设立一个机构。各地(市)分行同时设立营业部。省会城市不再设分行,其市区业务和对支行的管理职能可由省分行营业部承担。
  (三)1995年底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1995年底贷款余额不足5000万元,但是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市)分行派驻信贷组。其它县(市)暂不设立机构,其业务可委托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
  二、基本职责
  (一)总行营业部的职责是,办理中直开户企业和单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各省(区、市)分行营业部的职责是,办理省(区、市)直开户企业和单位及所在市市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二)地(市)分行的职责是,对所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和派驻贫困县的信贷组进行管理,所属营业部具体经办所在市市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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