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
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金改[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精神,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为做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增设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增设范围
按照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原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下列分支机构: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立营业部。
(二)地、市(含计划单列市)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其中地、市同在一地的只设立一个机构。各地(市)分行同时设立营业部。省会城市不再设分行,其市区业务和对支行的管理职能可由省分行营业部承担。
(三)1995年底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1995年底贷款余额不足5000万元,但是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市)分行派驻信贷组。其它县(市)暂不设立机构,其业务可委托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
二、基本职责
(一)总行营业部的职责是,办理中直开户企业和单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各省(区、市)分行营业部的职责是,办理省(区、市)直开户企业和单位及所在市市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二)地(市)分行的职责是,对所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和派驻贫困县的信贷组进行管理,所属营业部具体经办所在市市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