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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地(市)及其以上农村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的处理。用发展基金和管理费购建的资产以及结余资金,属于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脱钩后应全部划归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对有争议的资产,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处理。对节余资金,要设专户,并按新制定的管理费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六、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关系
  (一)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处理。农村信用社原缴存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全部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同额、同利率增加中国农业银行的特种再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分3至5年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二)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转存款的处理。对“脱钩”后农村信用社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其转存款(含备付金)全额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继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扣除备付金留存后,其余的转存款再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转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同额、同利率增加中国农业银行的特种再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分3到5年归还人民银行。
  (三)农村信用社借入中国农业银行款项(即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由农村信用社逐年归还中国农业银行。
  (四)资金清算采取自下而上划帐,由中国农业银行自上而下注入资金的办法,统一规定划帐及资金清算日期(办法另行制定)。
  七、统计数据及会计报表报送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制度。在“脱钩”前后要确保农村信用社统计数据报送的连续、及时和准确。在1997年底以前,仍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逐级收集、汇总并上报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报表,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要报送县联社,由县联社汇总和综合后报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然后由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综合后逐级报至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规定的其他非现场监管指标数据要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监管信息依据。
  八、“脱钩”中其他业务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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