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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宣布“脱钩”的条件和时间安排
  (一)宣布“脱钩”的条件
  l.省、地、县三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均已组建并开始工作。
  2.县联社的管理职能已得到加强,领导班子、内部职能机构和人员配备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其所辖县(市)已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人员、财产、资金的界定和划转,并登记造册清楚。对相互借用的人员和相互占用的财产已经清理、登记,并已确定归还时间或签署合法的借用合同。
  (二)“脱钩”的时间安排
  l.以1996年6月30日为人员、财产、资金界定划转日,按该日的归属关系划转。6月30日至正式脱钩前的一段时期,人员、财产、管理费、资金的增减要由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笔、逐人审核。
  2.“脱钩”以省为单位统一宣布。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已具备上述“脱钗”条件,并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批准后,宣布本省范围内农村信用社正式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3.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脱钩”工作原则上于1996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个别地方可推迟到10月底。
  四、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人员关系
  (一)中国农业银行地(市)及其以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管理工作人员,全部一次划转到相对应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中国农业银行人员担任县联社专职正、副主任的,全部划转到县联社工作;兼任县联社正、副主任的,在兼顾行社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地(市)分行党组决定去留。以上人员必须经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确认任职资格后方可划转。
  (三)在县联社和基层信用社工作的中国农业银行人员,原则上一律划转到县联社,其原有身份不变。特殊情况需调回的,由中国农业银行地(市)分行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中国农业银行使用的农村信用社人员,原则上一律返回农村信用社。
  五、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财务关系
  (一)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财产处理。对在1994年清产核资时,已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并办理产权界定手续的共同财产,按产权界定手续处理;对已界定产权但未办理有关法定手续的,应在1996年9月30日前办完产权界定手续,并据此划分财产;对在购置财产、基本建设等方面形成的相互借款和财务挂帐,按双方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对双方存在争议一时难以划分的共同财产,可放到以后由上一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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