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金改[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精神,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制定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为保证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脱钩”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连续性和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队伍的稳定。
(二)顾全大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行社资金、财产和人员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
(三)有利于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有利于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促进行社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不误农时,不影响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脱钩”工作由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和省、地、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部际协调小组和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具体事项。
(二)从宣布“脱钩”之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地(市)及其以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以下由县联社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