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传〔1996〕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也遇到不少困难。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讲话,结合金融系统正在开展的“四讲一服务”活动,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服务,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要在季前一个月将贷款计划下达到基层银行,要加强系统内的资金调度,组织所属分支行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不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的联合通知,积极做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可逐步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直接审查办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可由人民银行或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同时,注意兼顾小型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支持小型企业生产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配套的产品,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众多小型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