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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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