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 银行对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兑换标准,按兑换当天的银行挂牌汇率兑换外汇。

  第五条 居民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居民因私出境,探亲、会亲(含出境旅游)兑换外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4.出境定居者同时还须出示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

  5.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

  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旅有效”的蓝色条章)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二)居民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

  1.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应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须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汇出外汇;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特殊用汇,须凭县或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和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4.居民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凭境外定居当地医院及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证明;

  5.境内居民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经常项目下的其它个人用汇,凭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超出标准部分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

  (三)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必须是真实的。

  第六条 居民因私兑换外汇标准;

  (一)出境探亲、会亲(含出境旅游)兑换外汇标准:

  1.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500美元的等值外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