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
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通知
([96]汇管发字第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便利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和汇款,我局制定的《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业务现仍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办理。请各分局通知当地外汇指定银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总结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附件:
一、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
二、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便利境内居民因私用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以下简称“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