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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关于下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7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关于下发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工作,履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安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工作,履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公安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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