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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本行决策进行的有关业务工作改革和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五)上级行、人民银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本行业务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的稽核(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本行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汇报、整改报告、申诉、答复等资料;
  (六)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有关研究业务工作的会议记录;
  (七)稽核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与被稽核对象分管的业务无关的可不提供。
  第十二条 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检查时,具有《交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交通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规定的各项职权,被稽核人及所在行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调查证明,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 稽核组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时,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在调查材料上签名(盖章)确认。

第四章 稽核内容

  第十四条 行长离任稽核对被稽核人的下列主要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和评价。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交通银行业务方针政策及各项禁令的情况;
  (二)执行交通银行经营方针、结合当地实际拓展业务情况;
  (三)实行内部控制,行使管理职责,防范风险情况;
  (四)执行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授权、监控指标及措施情况;
  (五)开展经营管理,执行财纪纪律,提高盈利水平情况;
  (六)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七)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后附:行长离任稽核问卷)
  第十五条 稽核组可根据被稽核人的业务工作分管情况,确定稽核重点内容,对稽核问卷作必要的增删。

第五章 稽核报告

  第十六条 稽核组应按《交通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的规定,在现场作业结束后,按时提出“稽核事实和评价”,与被稽核人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被稽核人对“稽核事实和评价”中的有关问题有异议时,可在交换意见时实事求是提出,经稽核组进一步核对,确有差错的应当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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