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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增资配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增资配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1日 交银发[1999]108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增资配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行,并将增资配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行接到本通知后,请将《交通银行增资配股实施办法》按配股认购书份数复印,并于9月15日以前将增资配股实施办法和配股认购书送达各股东单位。
  二、各分、支行于9月30日以前向所有股东单位收齐配股认购书。不论股东单位认购或不认购配股,都必须收回盖有股东单位公章的配股认购书,以确保本次增资配股的合法有效。
  三、各分、支行对收回的配股认购书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填写股东配股汇总表,并于10月11日以前(包括邮程)将配股认购书和股东配股汇总表寄(送)达总行财会部。
  四、总行于10月20日以前将配股核定通知印发各分、支行,由各分、支行送达配股的股东单位。你行应及时通知配股股东划交配股资金的账号、户名。
  五、股东的配股资金在10月31日以前划入你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内。你行也可通知配股股东提前划交配股资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10月31日以前的存款利息。实际配股额以总行印发的配股核定通知为准,并以11月1日起计算加权平均股权参与1999年度利润分配。
  六、各分、支行于11月1日根据总行核定配股的额度,以配股股东实际到账配股资金汇总向总行划交,并于11月5日以前向总行报送配股资金汇总表,总行据以调整各股东股权明细表。
  七、核定的配股额度,如股东的配股资金不能如期到账,总行将不予保留配股额度。
  增资配股是关系我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行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安排好有关人员力量,按照总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确保增资配股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          交通银行增资配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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