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对亏损行信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 交银发[1999]78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对亏损行信贷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对亏损行信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亏损行的信贷管理,调动亏损行扭亏积极性,促其调整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按计划减亏、扭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分类管理原则
1.总行对亏损行的信贷业务实行因行制宜、分类管理的办法。依据各行利润计划完成情况、余额存贷比状况以及不良贷款占比三项指标,并综合分析亏损行目前的经营情况、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发生亏损的具体原因等各项因素,在不改变内部信用评级的前提下,将亏损行划分为A、B、C三类,分别授予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2.A类亏损行,原则上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完成总行下达的年度利润(亏损)指标;
(2)余额存贷比不高于全行年末平均水平;
(3)年末不良贷款占比较年初下降2-3个百分点。
3.B类亏损行,原则上须同时具备上列(1)、(2)两个条件。
4.C类亏损行,为未完成年度利润(亏损)指标或虽完成年度利润(亏损)指标,但余额存贷比高于全行年末平均水平的行。
二、分类授权标准
5.A类亏损行信贷业务审批权如下:
(1)当年用于支持AB级(含AB级)以上客户的新增贷款,可逐笔报请管辖分行在其权限内审批;管辖、直属分行是亏损行的,可比照二等行的权限自行审批;超过权限的须报请总行审批。对AB级以下客户的新增贷款,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2)对BA级(含BA级)以上客户的收回再贷,管辖、直属分行和辖属行可分别比照二等行和三等行的权限自行审批;超过各自审批权限的须报请上级行审批。对BA级以下客户的贷款、只收不贷。
6.B类亏损行信贷业务审批权如下:
(1)当年新增贷款必须投向AB级以上(含AB级)客户,并逐笔报管辖分行审查后转报总行审批。
(2)对BA级(含BA级)以上客户的收回再贷,需逐笔报请管辖分行在其权限内审批;管辖、直属分行是亏损行的,可比照三等行的权限自行审批。对BA级以下客户的贷款,只收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