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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

  第十条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总行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管辖、直属分行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例会一般程序是:听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对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的综合分析,重点讨论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处派员参加管辖行,直属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检查和评比例会质量。
  第十一条 实行例会分析报告定期上报制度,管辖、直属行的例会报告于季后一个月内上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处,总行将各行例会材料上报情况、抽查的例会质量和有关提高经营管理的工作建议通过《资产负债管理简报》进行排名评比和选登,作为每年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点联系行制度。

第三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全行整体监控指标体系
  按照国际通行的监管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为了交通银行整体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确定以下十六项指标为全行整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控指标,以全行为单位统一考核。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1)全行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于8%,
  (2)全行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于4%。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全行人民币一个月内流动性资产与一个月内流动性负债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于25%,境内行外汇一个月内流动性资产与一个月内流动性负债的比例必须大于或等于60%。
  三、备付金比例指标:全行人民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与各项存款的比例必须大于5%,外汇备付金存款与各项外汇存款的比例必须大于5%。
  四、存贷款比例指标:全行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的比例本外币合计必须小于或等于75%,其中人民币部分和外币部分具体的指标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每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执行。
  五、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全行人民币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存款的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120%;境内行外汇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的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40%。
  六、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全行人民币拆入资金与各项存款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4%,拆出资金与各项存款比例必须小于或等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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