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银行行长、副行长以及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授信管理部、国外业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私人金融业务部、海外机构管理部、营业部、稽核部、研究开发部、电脑部、人事教育部和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交通银行行长和副行长分别担任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管辖、直属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按照总行的结构设置,并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备案。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交通银行行长组织和实施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权威性机构。
第六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为:定期审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交通银行总体经营综合分析报告以及各主要业务职能部门的分析报告,在充分讨论并向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制定全行在一定时期内的业务经营方针;全面检查和监督全行的资金使用比例管理制度、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制度、财务指标分析制度、风险防范和稽核制度的执行情况;领导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的政策和办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以及紧急处置的意见,通过下发例会纪要贯彻实施。
第七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综合计划部负责,主要事项是研究国内外资产负债管理的最新动态;负责对外提供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协调资产负债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联系;定期筹备总行资产负债管理例会,向例会提交综合分析报告;检查境内外分支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情况;综合考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执行结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按时上报非现场监管报表。
第八条 管辖、直属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职能为:在贯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总体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制订全辖和本行的经营管理目标,按季召开资产负债管理例会,认真分析和研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行可以在参照总行做法的情况下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执行细则,但须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管辖、直属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日常事项可由综合计划部(处)负责,具体为拟写综合分析报告,筹备资产负债管理例会,各行计划处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归口监控、检查、分析和考核,并担负与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处的业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