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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交银发[1999]57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要求,结合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践,总行对《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要求,增强交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下整体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结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又有利于业务发展的经营管理体制,在执行国家金融法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实现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第三条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量化监控、综合考核、奖惩分明。
  第四条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围:涵盖境内外本外币、表内外所有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交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分为两级: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管辖、直属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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