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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会计处理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及委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三、委托公司催收贷款利息会计核算手续
  (一)对于我行委托公司管理的不良贷款催收和挂账利息,会计部门应根据《表外利息委托代理协议》及“债权清单”,填制特种转帐借、贷方记账凭证,将原在“催收贷款利息”和“建行基建贷款挂账利息”科目核算的相关利息分别转入上述科目下设的“剥离不良贷款催收贷款利息”二级科目和“剥离不良贷款基建贷款挂账利息”二级科目。转账时,“转账原因”应注明所依据的《表外利息委托代理协议》和“债权清单”的编号。《表外利息委托代理协议》、“债权清单”应装订归档管理。
  (二)结计利息时的会计处理维持现行做法不变。
  (三)公司收回建行委托催收的催收贷款利息和建行基建贷款利息后,应通过其开户行划回原贷款经办行。原贷款经办行收到公司催收的贷款利息时,应做如下处理,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或:××科目
   贷:利息收入
  同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冲转待转营业收入。会计分录: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催收贷款利息--剥离不良贷款催收贷款利息 ××户
  或:建行基建贷款挂账利息--剥离不良贷款基建贷款挂账利息--××户

附三:         贷款剥离账务处理完成情况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本次报表编号:共 页
                     
                        第 页        单位:元

┌─┬──┬─────────┬─────────┬──────┬─────┬───┐
│ │借款│贷款本金/应收利息│截至编表日转让债权│《档案资料》│《债权转 │备注(│
│序│  │         ├────┬────┤ 移交清单》 │ 让协议》│批复 │
│号│单位│  账户原账号  │ 本金 │应收利息│ 对应编号  │ 对应编号 │文号)│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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