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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会计处理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及委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不良
 贷款剥离会计处理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及委托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3日 建总发[1999]14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满足不良贷款剥离及我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互为委托代理业务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会计处理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及委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会计处理规定

  一、贷款剥离前的准备工作
  (一)各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拟剥离的不良贷款均应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规定结计第三季度利息;对批复确认剥离的不良贷款,应自1999年9月21日起停止计息。
  (二)各经办行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相互配合,对有关贷款账户认真清理核对,确保《债权数额核对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权利转让通知》等会计数据正确无误,《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和《债权转让协议》将作为建行经办行与公司办事处划转不良贷款账务处理的依据。
  二、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在“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下分别增设“资产剥离专项资金”账户,核算由剥离不良贷款而获得的、集中存放在上级行(和下级行存放)的资金。
  (二)在“其他应收款”下增设“应收卖出贷款资金”户,核算由于剥离不良贷款而应收未收的资金。
  (三)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应付卖出贷款资金”户,核算不良贷款剥离后,各级管辖行应付未付的资金。
  (四)在“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券”二级科目(总行专用),核算总行集中持有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券。
  三、贷款剥离的处理手续
  (一)经办行的处理
  1.本金的处理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和《债权转让协议》,与批复文件核对相符后,分别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转账原因”应注明“移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所依据的《债权转让协议》、《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编号和批复文件文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卖出贷款资金户上级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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