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建总发[1999]7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部。
附: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的会计核算。
2.结算协作网络必须指明具体的承认单位、承办行、协办单位、协办行、主办行和协调行。承办单位是指网络的最终收款人,承办单位的开户行为承办行。协办单位是承办单位的结算协作网络客户或所属分支机构,是协助承办单位销售、发行或进行款项归集的单位,协办单位的开户行为协办行。承办行所在的一级分行为网络的主办行。总行为网络的协调行。
3.结算协作网络必须确定具体的款项划缴方式和划款日期。款项划缴采用单位主动付款和直接借记划缴两种方式。单位主动付款是指协办单位填制汇划凭证交协办行办理汇划款项的方式;直接借记划缴是指承办行依据协议填制凭证直接向协办行扣划款项的方式。一个结算协作网络只能采用一种款项划缴方式。划款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4.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方式划缴款项的,承办行、协办行、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四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单位对银行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款项方式的授权。承办行和协办行必须为直接参加建设银行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
5.结算协作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有关结算方面的问题由主办行收集并向总行反映,总行负责协调和解决。
二、账户管理
(一)单位主动付款方式
承办行和协办行可按照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求为其开立新账户或使用原有账户办理网络结算业务。
(二)直接借记划缴方式
1.承办单位在承办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用于核算从各协办行扣划的款项。
2.协办单位在协办行开立款项收入专户,该账户贷方反映协办单位的款项收入,借方反映承办行定期扣划的款项。协办行不得向协办单位出售该账户的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