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1999年11月1日后到期的,到期及逾期利息都代扣代缴税款。
免税利息=(1999年11月1日-开户日期)×本金×日利率
应税利息=(到期日-1999年11月1日)×本金×日利率+(销户日-到期日)×本金×日利率
代扣利息税=应税利息×适用税率
第四十二条 本币整存整取对提前支取的计算:
一、对1999年11月1日前开户的账户提前支取(含部分提前支取)时,代扣利息税=(销户日期-1999年11月1日)×本金×日利率×适用税率
二、对1999年11月1日后(含1999年11月1日)开户的账户,代扣利息税=本金×实存天数×日利率×适用税率。
三、对1993年3月1日前存入需要分段计息的,仍按有关计息方法计息,并从1999年11月1日起计算其应税利息,据以扣缴利息税。
第四十三条 本币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在销户时,应以1999年11月1日为界,分别计算免税积数和应税积数。
第四十四条 采用日积数法的,免税积数=10月31日日终累计利息积数,应税积数=销户积数-免税积数;采用月积数法的,免税积数=10月末累计月积数,应税积数=销户积数-免税积数。
第四十五条 本币零存整取提前支取,应付利息=销户积数×日利率,代扣利息税=(销户积数-免税积数)×日利率×适用税率,实付利息=应付利息-代扣利息税
第四十六条 本币零存整取到期销户,其应付利息和实付利息分别为:
应付利息=销户积数×日利率,代扣利息税=(销户积数-免税积数)×日利率×适用税率;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代扣利息税
第四十七条 对本币零存整取在1999年11月1日后逾期销户的:
一、在1999年11月1日前(含1999年11月1日)到期的,到期利息不收税,逾期利息扣缴税款计算如下:
代扣利息税=(销户日期-1999年11月1日)×账户余额×日利率×适用税率
二、在1999年11月1日后到期的,根据其到期部分及逾期部分计算代扣利息税,到期及逾期利息扣缴税款计算如下:
到期部分:
代扣利息税=1999年10月31日后累计积数×日利率×适用税率
逾期部分:
代扣利息税=(销户日期-到期日期)×账户余额×日利率×适用税率
第四十八条 对1999年11月1日前违约的零存整取账户扣缴利息税计算比照1999年11月1日前到期的零存整取逾期支取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1999年11月1日后违约的零存整取账户扣缴利息税计算比照1999年11月1日后到期的零存整取逾期支取办理。
第五十条 对本币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其扣缴利息税比照零存整取办理。
第五十一条 对存本取息储蓄存款账户,在分次取息时不扣缴税款,待1999年11月1日后销户时,应以1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应税利息。按应税利息计算出应扣利息税,一次性从本金中扣缴。
一、提前支取:
代扣利息税=本金×(销户日-1999年11月1日)×活期日利率×适用税率
二、到期销户:
代扣利息税=应税利息×适用税率
三、逾期销户:
到期部分:代扣利息税=本金×(到期日-1999年11月1日)×日利率×适用税率
逾期部分:代扣利息税=本金×(销户日-到期日)×日利率×适用税率
第五十二条 对存本转息定期储蓄存款账户办理自动转息时,不扣缴税款,在存款到期销户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代扣代缴利息税。其本金部分扣税比照存本取息办理,转息部分扣税比照零存整取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定活两便、通知储蓄存款账户,均按照现行计息方法,以1999年11月1日为界,分别计算应支付利息及应税利息。扣缴利息税比照整存整取账户办理。
第五十四条 采用微机处理扣缴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储蓄网点,由微机打印已扣缴利息税的利息清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储蓄网点记账,一联交储户。
第五十五条 采用手工方式计算扣缴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税的电算化储蓄网点,应按存期确定应税利息,计算出实际扣缴税额,并以此金额手工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一联交储户,一联留存储蓄网点记账。计算机打印的利息清单附手工利息清单后作附件,随凭证送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