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采用预计积数法计算利息的电算化储蓄网点结计积数后,免税积数进行保存,同时计算预计应税积数,1999年11月1日之后发生动户时,动户积数与预计应税积数相加减结计应税积数。
第二十八条 采用预计积数法计算利息的手工储蓄网点逐户结计积数后,登记手工账卡,在利息积数下划红线,以示识别,并在红线下登记预计应税积数。1999年11月1日之后发生动户时,动户积数与预计应税积数相加减结计应税积数。
第二十九条 预计应税积数=余额×240天
免税积数=1999年10月31日日终分户账利息积数-余额×240天
第三十条 采用累计积数法计算积数的电算化储蓄网点结计积数后,将免税积数进行保存,1999年11月1日之后发生动户时,另行计算应税积数。
第三十一条 采用累计积数法计算积数的手工储蓄网点逐户结计积数后,登记手工账卡,在利息积数下划红线,以示识别。1999年11月1日之后发生动户时,另行计算应税积数。
免税积数=1999年10月31日日终分户账利息积数
第三十二条 2000年7月1日前销户的本币活期账户,根据结计的免税积数、应税积数计算出应付利息、代扣利息税和实付利息。
应付利息=积数×活期日利率
代扣利息税=应税积数×活期日利率×适用税率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代扣利息税
第三十三条 2000年6月30日,储蓄网点在对个人本币活期储蓄存款进行年度结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利息清单,但需要打印或手工编制两份结息清单,一份送事后监督,一份留存网点。每年年度结息日后,当储户持活期存折办理存取款时,应在其存折上分栏补登应支付利息及扣缴利息税;银行卡储蓄结息时,应在对账单上分栏打印应支付利息及扣缴利息税。其他手续仍按照年度结息处理。
应付利息=积数×活期日利率
代扣利息税=应税积数×活期日利率×适用税率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代扣利息税
第三十四条 2000年7月1日后销户的本币活期储蓄账户,其利息所得全部为应税利息。
第三十五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结息日为12月20日,1999年年度结息及销户视同本币2000年年度结息及销户,扣缴税款手续比照本币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采用电算化方式计算扣缴利息税的活期储蓄存款账务处理:由计算机打印已扣缴利息税的利息清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储蓄网点记账,一联交储户。
第三十七条 电算化储蓄网点采用手工方式计算扣缴利息税的活期储蓄存款账务处理:应查询出1999年10月31日结计的免税积数,并计算出实际扣缴税额,以此金额手工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一联交储户,一联留存储蓄网点记账。计算机打印的利息清单附手工利息清单后作附件,随凭证送事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手工储蓄网点应按扣税方法计算出扣缴税额,手工填制一式两联扣缴税利息清单,一联交储户,一联留存网点记账。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转存或结息)
或:现金--储蓄所现金户(支付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利息所得税户
第三十九条 本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销户时,应以1999年11月1日为界,并按到期、逾期、提前支取分别计算免税利息和应税利息。
第四十条 本币整存整取到期销户的计算:
免税利息=(1999年11月1日-开户日期)×本金×日利率
应税利息=(销户日期-1999年11月1日)×本金×日利率
代扣利息税=应税利息×适用税率
第四十一条 本币整存整取1999年11月1日后逾期销户的计算:
一、在1999年11月1日前(含1999年11月1日)到期的,到期利息不收税,逾期利息扣缴税款。
代扣利息税=(销户日期-1999年11月1日)×本金×日利率×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