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额度授信的实施
额度授信的实施是信贷管理方式的转变,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在全体法人客户的范围内实行这一制度。但是,全面推行额度授信管理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工作,这项工作不能采取集中突击的方式完成,那样将无法保证额度授信工作的质量,违背实行额度授信制度的初衷。应当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推进的方式来全面实行额度授信制度。基于这一考虑,《办法》规定首先从情况比较复杂、风险较难控制的客户(如多头贷款客户和集团客户)、资质优良的客户(如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及五级分类为正常或关注类的客户)、贷款额比较大的客户(如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以及企业风险状况对我行影响较大的客户(如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做起。《办法》第七条给出了首先实行额度授信管理的客户范围。各级行要把额度授信工作作为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踏踏实实、认真细致地实施这项工作,以真正达到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目的。
七、关于《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1.额度授信的对象
《办法》第三条规定“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法人客户。”强调了建设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对不具法人资格的客户授信。这一点体现了授信对象的统一。
2.额度授信的形式和币种
《办法》第二条明确“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第五条明确了授信额度包括的业务品种,即“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体现了授信形式的统一和授信币种的统一。
3.授信主体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授信额度的审批机构,即由各级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体现了授信主体的统一。
4.授信额度的确定
授信额度的准确核定是额度授信实施的关键环节,准确地核定授信限额需要有一套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本《办法》第六条给出了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即“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预计客户从其他银行取得信用的情况以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等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需要说明的是,授信控制量只是一个风险控制界限,它的作用是限制对客户授信太集中。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授信控制量。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客户客观上的资金需求而不是客户的申请需求)、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
5.额度授信的有效期
《办法》对一般额度授信没有规定有效期,对一般额度授信客户采取日常监测管理,定期分析评价,根据客户情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的管理方式。额度授信实行这种滚动管理的方式简捷、方便,客户评价结果没有重大变化的客户无须进行大量的报批、审批工作即可对原授信额度延续使用。《办法》规定公开额度授信的有效期规定为一年,但只是表明在公开额度授信的有效期内建设银行将方便、高效地满足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合理的信用需求。公开额度授信的有效期不约束公开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的期限。即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的起始(终止)日期可以先(迟)于公开额度授信有效期的起始(终止)日期。
6.公开额度授信客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