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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已被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国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1987年4月7日批准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贷款要确保资金安全,讲求经济效益,参照国际融资惯例提供良好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
  一、产品出口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外汇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
  二、先进技术企业。即引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改造中方原有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企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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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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