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表2-2、附表2-3、附表2-4、附表2-5、附表2-6分别用于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信用卡透支、个人信用卡透支等直接分类时使用。如有其他情况,可以附材料说明。
二、分类汇总表填表说明
各类汇总表根据工作底稿或填报卡有关信息,由信贷MIS1.0系统自动生成。统计表式(增加、修改后)的内容和口径等由系统定义。外币统一按报告期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一)《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汇总表》(附表3)填报说明
1.本表为建行内部使用表格
2.“人民币贷款”余额=期末人民币信贷资金贷款余额。
3.“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贴现垫款部分按垫款是否在信贷科目中核算,分别在“信贷科目核算的垫款”和“非信贷科目核算的垫款”栏中填报。
4.“并账贷款”是指经总行批准的原账外账贷款、绕规模贷款、“三部”并账贷款和信托公司并账贷款。
5.“信贷科目核算的垫款”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信用卡透支、贴现、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发生的垫款按规定在信贷类会计科目核算的部分;未在信贷科目核算的上述垫款在“非信贷科目核算的信贷业务垫款”栏统计。
6.“未并账贷款”是指违规未并账贷款。
7.“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境外筹资转贷款”余额不包括垫款余额。
8.“由我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是指不符合《
贷款通则》所指委托贷款,部分或全部贷款风险由我行承担,但假委托贷款除外。假委托贷款已并账的,在本表“并账贷款”栏统计,未并账的,在“未并账贷款”栏统计。
9.“应收未收利息小计”,系指信贷资金贷款欠息部分。
10.平衡关系:
主栏“合计”=“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小计”+“表外信贷业务小计”+“其他”;宾栏2=3+4+6;宾栏6=7+8+9。
(二)《可疑类贷款加权平均预期损失比率汇总表》(表4)填报说明
1.本表为建行内部使用表格;
2.加权平均预期损失率=Sum(可疑类贷款本金×该笔可疑类贷款预期损失比率)/sum(可疑类贷款本金)
Sum表示求和;
3.本表中贷款为信贷资金贷款,本表中贷款金额与表3宾栏8中的“贷款”数据一致。
(三)《贷款分类汇总表(按行业)》(附表5-1)填表说明
1.行业统计口径按表1说明填报。
2.“21其他”栏为“其中:211-220”栏的合计数。
3.“211交通”栏不含铁路。
4.平衡关系:宾栏2=3+4+6;6=7+8+9。
5.“贷款余额”、“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欠息金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欠息金额”的合计数应与表3的有关数据一致。
6.主栏“220其他”栏中包括信用卡透支、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等。
(四)《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行业)》(附表5-2)填表说明
1.本表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21其他”栏为“其中:211-220”栏的合计数。
3.“211交通”栏不含铁路。
4.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次类推。
5.各种表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表3的数据一致。
(五)《其中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行业)》(附表5-3)填表说明
1.本表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21其他”栏为“其中:211-220”栏的合计数。
3.“211交通”栏不含铁路。
4.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次类推。
5.各种其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表3的数据一致。
(六)《贷款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附表6-1)填表说明
1.平衡关系:宾栏2=3+4+6;6=7+8+9。
2.各行统计报送人民银行时,只需报送本表中投影部分,统计口径按附表1说明填报。
(七)《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附表6-2)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此类推。
3.各种表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附表3的数据一致。
(八)《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附表6-3)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此类推。
3.各种其他信代业务余额应与表3的数据一致。
(九)《贷款分类汇总表(按种类)》(附表7-1)填表说明
1.平衡关系:宾栏2=3+4+6;6=7+8+9。
2.有交叉担保的,以合法性优先为原则,按先质押、后抵押、再保证的顺序统计,但各方式之和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余额。
(十)《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种类)》(附表7-2)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
3.有交叉担保的,以合法性优先为原则,按先质押、后抵押、再保证的顺序统计,但各方式之和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余额。
4.各种表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附表3的数据一致。
(十一)《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种类)》(附表7-3)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
3.有交叉担保的,以合法性优先为原则,按先质押、后抵押、再保证的顺序统计,但各方式之和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余额。
4.各种其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附表3的数据一致。
(十二)《损失贷款汇总表》(附表8-1)填表说明
1.本表中的贷款系指信贷资金贷款。其中:损失类本金合计数与表3中的损失类贷款数据一致。损失类利息是指各类信贷资金贷款(不只是与损失类贷款对应部分)的预计利息损失金额。
2.本表中的“其他”栏所指的贷款是,既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列为损失贷款的七条标准,又不符合暂不列为损失类贷款的五个条件,但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法的核心定义应分为损失类的贷款。
3.各行统计报送人民银行时,只需报送本表主栏第“一”部分的内容。
(十三)其他分类汇总表的填报说明
1.《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汇总表》(附表8-2)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损失类贷款逐笔登记表》(附表9-1)和《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逐笔登记表》(附表9-2)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