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8月29日 建总发[1999]10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该办法所附表格及其填表说明的内容较多,请各行填制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和汇总表时详细阅读有关填表说明。
附: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63号文《关于
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所附的《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一)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系指《
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信贷资产”系指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而形成的所有资产。具体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含信用证)、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信用卡透支、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垫款、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含政策性房改信贷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包括应收、催收和挂账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
第四条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为制定信贷政策提供依据;
(四)正确评价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
(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五条 评估贷款质量以风险判断为基础,根据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 下列贷款可列为损失类:
(一)符合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的贷款,可列为损失类贷款。包括: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二)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也列入损失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1.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2.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3.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4.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5.在未经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所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九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分类法的结果应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不能将贷款期限分类法与贷款风险分类法的结果作简单替换。原则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年、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
第十二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包括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要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还款意愿等多方面分析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时,要检查贷款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撰写借款人背景材料(规范格式见附件二),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见附表1)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表(工作底稿)》(见附表1-1)。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认定(有关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表(分类认定和审批记录)》(见附表1-2)。
第十六条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一些特殊信贷品种的分类,可以采取直接分类法,并填制《票据贴现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1)、《个人住房贷款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2)、《个人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3)、《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4)、《单位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5)和《个人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6)。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借款人有多笔授信业务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原则上要求根据每笔授信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影响该笔授信业务偿还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分别认定贷款风险类别。如果同一借款人的若干笔授信业务的性质和还款可能性相近,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合并判断。
第十八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时,要在定性判断基础上,根据对贷款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差异的估计,对每笔贷款本息的预期损失区间(比率)进行主观判断。对于次级类、损失类贷款,仅要求判断其预期损失区间,即预期损失比率估计在10%以下(含10%)的,归为次级类;预期损失比率估计在90%以上(含90%)的,归为损失类。对于可疑类贷款,由于预期损失区间比较宽,要求给出一个估计的百分比来表示预期损失比率。贷款风险分类与预期损失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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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类别 |正 常|关 注| 次级 | 可疑 |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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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损失区间 | 0 | 0 | 10%以下(含) |10~90%|9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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