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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方式
  (一)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风险委(含支行信贷委,下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式为:由风险委召开专门审批会议,由风险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审批会议负责人,风险委其他成员担任审批会议成员,集体审查讨论后,由审批会议负责人在审批认定记录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其他会议成员签名。
  (二)一级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二级分行信贷风险管理科审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式为: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成立审批小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审批小组负责人,部门其他人员(3人以上)担任小组成员。审批小组召开审批会议,集体审查讨论后,由审批小组负责人在审批认定记录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一条 当贷款风险分类认定部门和分类认定结果审批部门重合时,分类程序中的认定和审批可简化为审批程序,审批认定记录表中只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信贷经营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准备工作,参加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的信贷讨论工作。信贷经营部门对所提供的贷款风险分类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和背景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搜集分类资料,填写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撰写分类所需的借款人背景材料,提供分类准备资料,参与信贷讨论并提供信贷讨论要求报送的各类材料,按照信贷讨论结果调整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内容;
  (二)负责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和审批结果的信息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信贷经营部门对同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级风险委提出申诉,风险委予以裁决。在未裁决之前,分类结果暂不报审批。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信贷讨论工作、负责完成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已经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仍然有效的信息,各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要充分提取利用,尽量减少信贷经营部门的重复劳动。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所辖范围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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