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认定。分类认定是指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填写分类认定记录。
(四)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是指根据分类认定意见,对属于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进行审批确认,填写审批记录,凡超出本级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和有关资料,报送上级行审批。
(五)提出改进意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发现的信贷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改进信贷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综合阶段工作内容:
(一)复核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综合报表。
(二)对分类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总结分析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信贷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撰写和报送贷款风险分类分析报告。
第三章 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认定方式
第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权限
(一)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委)进行审批;
(二)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支行,下同)风险委进行审批;
(三)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客户、票据贴现(未到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信用卡透支、个人信用卡透支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贷委)进行审批;
(四)损失类贷款认定结果的审批权限在一级分行和总行。单户损失类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总行审批;单户损失类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一级分行审批,一级分行不得转授权。
第八条 为提高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审批工作效率,各级风险委(不含支行的信贷委),根据本行的审批力量和审批工作量,可授权本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本级行风险委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审批。
第九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方式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由各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指定1名部门负责人和1名部门成员担任(只设1名信贷风险管理专岗人员的支行可由其1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