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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9年8月29日 建总发[1999]107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价,是实施信贷风险监控、强化贷后管理、防范系统性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落实贷款责任制和考核各级行信贷管理等级的基础,对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加强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领导,注意协调,做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与剥离不良资产工作两不误;协调好信贷经营部门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分类工作中的关系,使分类工作有序进行;要选拔优秀人员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岗位上来,充实分类工作人员。
  二、各级行要处理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日常监控管理与综合评价的关系,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人员合理配置,各阶段工作量分布均衡,把日常性的风险分类做得扎实可靠,确保综合评价结论的准确性,避免期末突击完成任务。
  三、上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下级行的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分类质量要进行检查。检查时除本行人员外,还应从下属非检查行抽调人员一同进行。检查结果与被检查行认定的结果如偏离过大,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行返工重新分类,视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要求该行作出书面说明。总行要组织对分类工作的检查,原则上,1999年各行对分类工作的抽查面应达到如下比例:一级分行抽查的机构数应不少于二级分行总数的2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5%;城市分行抽查机构数不少于经办行总数的5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8%。二级分行的抽查面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四、各行在收到本通知以后,按分类实施办法要求,要立即着手安排以1999年6月末为统计时点的贷款风险分类复核工作,确保分类结果于1999年10月24日以前上报总行。1999年12月末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各行于2000年2月24日前上报总行。从2000年开始,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按季上报总行,有关贷款分类数据传输工作的具体安排,总行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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