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建总发[1999]7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
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三、信贷业务报批的受理和报批程序
(一)报批材料:目前暂按建总发[1997]139号、建总发[1998]571号、建总发[1998]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待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信委办)确定新的报批材料格式后,再按新办法执行。
(二)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