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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六条 协办行及时与买方、卖方企业签订三方“买方信贷融资意向性协议”(附五)。
  第十七条 总行对主办行上报的买方信贷需求审查后下达买方信贷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经办行接到买方信贷项目计划后,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决策,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买方信贷发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金额的80%。一年期以上的买方信贷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内核算,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档次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协办行与买方正式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专项用于购买卖方的通信产品,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协办行发放贷款后,根据买方的付款指令,将资金汇至卖方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主办行、协办行每两月向总行上报“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执行情况表”(附六、附七)。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办行和协办行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建立全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联络员制度,加强各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主办行和协办行定期、及时向总行反映卖方、买方企业情况和问题。主办行和协办行之间定期交流信息、加强协调。
  第二十四条 主办行要保证买方信贷需求申报的准确性,加强对卖方企业的客户管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发展动态,分析银企合作关系的发展态势,跟踪落实银企合作协议执行情况,推动各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第二十五条 协办行和经办行要加强贷后管理,按照贷款管理的要求做好贷款的日常管理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协办行和经办行都要建立买方信贷业务台账,按时上报报表和有关材料,并保证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主办行、协办行要于次年一月末上报买方信贷业务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行对主办行和协办行买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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