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卖方企业应是主导产品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景,企业资产负债率低、机制新、生产规模经济合理、效益好,并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经总行审定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第九条 申请我行买方信贷支持的卖方企业必须首先向主办行提出买方信贷业务合作申请,主办行对卖方企业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审查,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等等,审查合格后上报总行,经总行确定后,主办行与卖方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或买方信贷协议(附一)。
第四章 计划的确定与下达
第十条 总行下达的通信设备买方信贷计划纳入各行的存贷比之内。通信设备买方信贷计划包括买方信贷年度指导计划和项目计划两个层次,项目计划是年度指导计划的细化和体现。
第十一条 买方信贷年度指导计划是总行在年初根据主办行和协办行上报的数据确定的各协办行买方信贷业务的年度额度,用于各行规模和资金的预留和安排。年度指导计划的确定采取“双向归集,综合平衡”的方式,即由主办行根据设备生产企业年度销售计划及其买方信贷需求审核其买方信贷的年度需求,并将“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年度指导计划主办行报表”(附二)于每年2月底之前上报总行;协办行根据所辖地区买方企业的年度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设备资金需求及买方信贷需求,结合信贷投向重点和资金规模总体安排,审核后将“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年度指导计划协办行报表”(附三)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总行。总行根据以上两方面数据综合平衡后确定、下达买方信贷年度指导计划。
第十二条 通信设备买方信贷项目计划的下达采取“定期确定、分批下达”的方式。即由主办行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和买方信贷需求,审核后每两月上报总行一次,总行审定后分批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协办行接到通信设备买方信贷年度指导计划后,要提前预留和安排规模和资金。
第十四条 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商妥申请我行买方信贷后,由买方企业向协办行提出买方信贷申请,卖方企业向主办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
第十五条 主办行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和买卖双方商妥申请建设银行买方信贷需求填报“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需求申报表”(附四),每两月于次月3日前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