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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4.各主办行和协办行按要求在4月20日前将买方信贷业务联络员名单报至总行。
  5.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的操作程序,有效防范信贷经营风险,确保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行经营战略和目标及信贷投向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程控电话交换机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的通知》和建总函字[1998]247号《关于开办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的通知》,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买方信贷)是我行根据通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卖方企业)和购买通信设备企业(以下简称买方企业)的申请,向买方企业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卖方企业生产的通信产品的信贷业务。

第二章 各级行职责

  第三条 总行为领导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支持的卖方企业,审查下达年度指导计划和项目计划,指导、协调分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对分行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通报,研究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卖方企业所在地一级分行为主办行,负责推荐卖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或买方信贷协议,审核上报卖方企业的年度买方信贷需求,定期上报买方信贷需求,汇总上报买方信贷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卖方企业情况,加强与协办行的信息沟通。
  第五条 买方企业所在地一级分行为协办行,负责了解所辖地区买方企业年度计划及买方信贷需求,推进和管理所辖地区买方信贷业务的开展,落实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计划。定期上报买方信贷执行情况,及时与主办行沟通信息。
  第六条 买方企业所在地分(支)行为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贷款申请,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查、决策和发放贷款,管理和回收贷款,监管资金的使用。密切与买方企业的银企合作关系,及时向协办行上报买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

第三章 买方、卖方企业的确定

  第七条 买方企业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和《中国建设银行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低、经营管理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并能与我行建立或逐步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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