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确需上级行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下级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
  对于下级行的请示或报告,上级行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事务纠纷,应报请其共同上级行处理,不得自行提交诉讼或仲裁。
  第三十四条 各行发生下列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及时逐级报告总行法律事务部:
  (一)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的;
  (二)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涉及我行海外机构的;
  (四)涉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的;
  (五)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包括我行机构,或者争议标的与我行机构资金有关的;
  (六)涉及国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总行的。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根据职权自行或提请有关部门纠正分支机构涉及法律问题的错误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法律事务部提交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法律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料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本行领导或上级行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给我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