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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对外联系交往中要注意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形象,保证对外交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按规定如实向上级行汇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无故拖延,严禁隐瞒、夸大、编造或歪曲事实。

第四章 业务分工与协作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对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项法律咨询,也可指派专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妥善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制定和修改全辖性规章制度时,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制定和修改后的全辖性规章制度向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业务部门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或破产清算活动,法律事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处理,参与谈判及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签署重要协议前,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正本或副本一份存于法律事务部门备查。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外部查询。
  第二十八条 对于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商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业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或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和具体法律事务的特点,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为本行统一选聘所需的律师,统一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考察所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三十条 凡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按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及辖内的各种法律事务,并逐级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请示或汇报工作,完成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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