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各行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及辖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工作人员是指各行法律事务部门的员工及其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权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权包括:
(一)根据本行的实际,制定并落实全辖法律工作计划,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业务拓展提供法律服务;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检查本行各项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三)协助业务部门起草和修订全行性的规章制度,负责规章制度的清理和汇编;
(四)参与起草和修订标准协议格式文本及具体业务中拟定的重要协议文本,从法律角度对文本内容进行审查;
(五)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和企业破产清算活动,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负责重要协议文本的保存,对外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查询;
(六)指导全辖的诉讼仲裁活动,代理本行各部门及辖内机构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并协调终审案件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事项;
(七)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本行法律事务中所需外聘律师的聘用和考察工作;
(八)开展银行法律调研,配合本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调查,承担本行及全辖的法律培训任务。
第十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除前条规定的基本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
(一)指导、监督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计划,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
(二)规范全行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授权管理;
(三)协调处理有关海外机构之间、海外机构与国内分支机构之间、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之间的内部法律纠纷;
(四)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内分支机构的海外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对外代表中国银行履行法律顾问职能,参加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法律研究及学术活动;
(六)通报有关法律动态,开展金融法律研究,组织编写法律培训教材,建立全辖法律信息库。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为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提供准确、及时、高效的法律保障,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