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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 中银法[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沈阳市、济南市分行:
  为促进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现发送各行。
  暂行规定确立了我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明确了法律事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规范了法律事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各行应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部反馈。

附:       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规范全行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总行设置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部是主管全行规章制度的制定汇编、参与协议合同的审查修订、处理法律诉讼仲裁业务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的总行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照总行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有计划地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科,负责本行及辖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利益。
  (二)坚持统一法人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处理法律事务必须遵循授权,总行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三)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对内认真搞好规章制度建设,对外依法确立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
  第五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保障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不得运用专业知识为违法活动或业务中的期诈行为提供便利,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国银行的声誉。
  第六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金融业务,热爱法律工作,受过正规系统的高等教育,原则上应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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