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6日 中银司[19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
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统一我行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已立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一的版本向全国推广,在总行推广之前,各行可自行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二、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手续,总行将另文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止。
四、各管辖行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根据人民银行《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
(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