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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
  (二)以物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物抵债协议。
  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财产变现的可能性。

第五章 抵债财产的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办理以物抵债,须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依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除外。
  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债财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还须说明财产的位置;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各项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必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收取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抵债财产为不动产、车辆等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抵债财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有关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抵债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发放部门收取抵债财产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信用发放部门可以委托行内或行外的机构、部门进行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应委托出纳部门保管。
  委托保管的,应签定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信用发放部门应当建立抵债财产的保管档案,详细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抵债金额、收取时间、存放地点、入账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并将办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与保管档案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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