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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在金融机构部对入市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负责对分行的授权和分配授信额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资金业务,每旬报备资金部,资金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融资业务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反馈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部要及时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证券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并与同业市场成员保持横向联系。
  第十七条 资金部从交易第一线获得的信息要与行内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对疑点问题必要时要求证券公司说明。对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证券公司,我行金融机构部要调整对其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业务授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部、资金部及分行资金计划部门、代理证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门应注意收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内部及时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每月根据全行经营策略对融资业务提出价格和期限的要求,资金部据此在市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确定应遵循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被授权进入一级网的分行必须在网上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否则按违规处理;分行承做的业务不得突破总行的各项授权、授信。
  第二十二条 承做融出资金业务的分行必须遵循以下交易规程:
  1.收到客户融资需求后检查该客户授信使用情况,交易前必须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2.有权签字人在授权限额内审批;
  3.签订拆借合同,非网上交易必须签订书面拆借合同并报备当地人民银行,网上交易必须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以成交单作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门凭拆借合同,按时划拨期初款项,并确保到账;
  5.资金部门凭拆借合同准确登记资金拆借台账;
  6.按时收回到期资金本息;
  7.每旬汇总报备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总行融资业务实行资金部交易员、处长、总经理三级签字制度;超过总经理单笔审批权限的业务需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各级建立授权签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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