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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
 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9日 农银函[1999]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行外汇业务体制的调整,特对《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33号)补充修改如下:
  一、根据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信用证业务统一纳入授信管理,除有100%的开证保证金外,非授信企业一律不得予以开证。对于公开授信企业,将统一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开证时可减免保证金;对内部授信企业,开证时须交足30%保证金,并逐笔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二、各行要完善信用证垫款的管理,并健全相应的审批手续。凡申请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开证行应通过“7501逾期进出口押汇”科目核算。一旦发生新的垫款,如超过分行贷款权限,须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审批,并随附压缩、清收垫款方案。
  三、各行对同一企业开证未付余额和其他信用余额不得超过对该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四、根据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对于未授信或没有授信额度的企业不能办理打包放款。
  五、打包放款的期限通常从放款之日起至该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日止。
  六、各行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制度,信用证开证和对外付汇必须经有权人员审批,信用证项下承兑除经有权人员审批外,如需寄回汇票,须按照总行最新版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由授权签字人员签字。
  七、对于付款期限较长的信用证,如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资信良好、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稳定,我行收到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承兑电文后,可在我行核定的代理行授信额度之内叙做出口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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