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款人接到借款人书面申请报告后,要按照《
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贷款人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借款人。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贷款,一律报省分行审批,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要与借款人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出口收汇好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封闭运行。
第四章 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和交货周期及交货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结汇方式的收汇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项目的合同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企业出口收汇率实行不同的浮动政策。出口收汇率考核执行时间参照外管局和外经贸部汇发[1999]103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必须实行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外经贸企业的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人要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以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章 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开立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专户,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