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
(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不存在多头开户情况,并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二)借款人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
(三)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
(四)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五)借款人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
(六)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真实完备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七)借款能够保证封闭贷款支持的产品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八)借款人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
(九)借款人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十)农业银行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
第八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以及借款人营业执照、贷款证;
(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三)借款人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扭亏方案和具体措施;
(四)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财务报告;
(五)借款人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国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真实完备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七)借款人使用外经贸封闭贷款的运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