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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经过评估论证,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一律报省分行和总行审批,其中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行审批。贷款人接到总行或省分行的正式批文,在落实各项封闭贷款实施条件后,可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明确封闭贷款的各项要求及借款人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并办理贷款手续,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封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贷款用于封闭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十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审双签”制,即必须经过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审核、签字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借款人不能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原有欠税及各种费用;贷款人不能从专户中扣收原有贷款的本息;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保证封闭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封闭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应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基础上,盈利部分允许借款人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同比例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原有贷款本息,如有剩余可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偿还新增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并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对封闭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并指定专人跟踪管理。要建立封闭贷款监测制度,定期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将借款人封闭贷款执行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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