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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收费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承贷主体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交通厅和交通厅下属的临时机构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的承贷主体。
  (三)对二级公路以下的收费公路项目原则上不予贷款支持。
  三、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对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报批程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按权限管理。贷款项目由开户行按照贷款条件初评合格后逐级上报。各分行对收费公路项目评估时,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评估中应重点对项目业主情况、项目全部工程造价(含单位工程造价)、交通流量、收费标准和各项主要财务指标等逐项进行认真论证。凡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各分行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总行上报贷款项目初评意见和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行组织评估后,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各分行不得越权发放贷款,对边申报边评估边放款的分行,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路项目要求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要严格按照总行农银函[1999]420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一)对已批复的收费公路贷款项目,各开户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对各项资金的落实情况逐项核实。重点审核项目资本金和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对资本金不落实的坚决不予贷款。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要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同时到位。对用交通基金安排的确有偿还保证的项目,因先用款后提取基金发生的临时资金不足,对有交通部、省级交通厅书面协议的,可以先发放贷款。
  对用交通规费收入实行综合还款的项目,必须与省级交通厅签定书面协议。
  (二)对农业银行独立支持的收费公路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将全部规费收入存入农业银行;对同一条收费公路,由多家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按贷款比例收取规费收入,分别存入各家银行。
  (三)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实行招标投标制,经办行应主动参与了解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投标情况。正式贷款时应按定标金额重新确定贷款比例。
  (四)为防范信贷风险,建议对公路贷款项目采取投保方式,对公路建设期保险,由工程建筑承包方投保;公路经营期保险,由项目业主投保。
  (五)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收费公路项目采取有效的担保方式。对用经营权做质押的必须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六)各分行要健全收费公路贷款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存在工程质量隐患以及缺乏工程质量保证的项目,要暂时停止发放贷款,待问题解决后,视情况发放贷款。同时要加强对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超过原投资预算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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