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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出具
 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农银函[1999]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二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现对农业银行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规定如下:
  一、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函
  (一)贷款意向书是农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初期阶段,经过初步接触、洽淡,表示共同合作意愿的书面文件,属非正式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承诺函是指农业银行应借款人要求,对贷款项目表示同意贷款的书面文件。承诺函属正式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的适用对象
  (一)借款人所申请贷款的项目未正式立项之前,经过信贷部门调查、测算同意提供贷款时,可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
  (二)借款人所申请贷款的项目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正式立项,由信贷部门按程序进行评估、审批后,可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
  三、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的条件和原则
  (一)借款人正式向农行提出借款申请并同时提出需要农行提供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的。
  (二)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有进一步合作意愿的。
  (三)对借款人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或评估,经审查贷款基本无风险的。
  (四)出具贷款意向书,可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但必须有较为详实的调查材料,并经有权人签发;出具贷款承诺函必须严格按贷款审批程序,经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落实担保措施,办妥有关的抵押贷款手续,并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同意。
  (五)贷款意向书只表明贷款意向,内容可以广泛但不应具体,不得约定贷款方式、贷款金额等责任条款。贷款承诺函则要有明确肯定的答复,但其内容不能超过借款人提出申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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